發布時間:2021-10-26 來源:第一财經
“停産限産”将白紙黑字清楚地寫入排污許可證,以明确排污單位減排責任和措施。
第一财經記者從生态環境部了解到,該部已計劃開展特殊時段排污許可管理試點,将在部分地區實施重污染天氣等特殊時段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并計劃于2022年1月開始實施。
特殊時段是指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國家規定的需要進一步實施污染管控的時段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時段。
據生态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介紹,拟組織開展試點,将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載入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同時強化排污許可事中事後監管,依據排污許可證開展特殊時段執法檢查,加強對違反特殊時段污染物排放要求等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
根據新規,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根據重污染天氣應對、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規定,将排污單位特殊時段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的“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一欄進行規定。審批部門應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排污單位特殊時段台賬記錄内容、提交特殊時段執行報告的時間要求。
新規同時要求,排污單位要切實履行治污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落實特殊時段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管理要求。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的特殊時段環境管理台賬。按時提交特殊時段執行報告,報告特殊時段對應期間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于排污許可證規定日許可排放量限值的,還應報告大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
自2022年1月開始,地方生态環境部門應組織開展特殊時段排污許可證執法監管,重點檢查排污單位落實特殊時段污染物排放要求的情況,核查排污單位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特殊時段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和編制特殊時段執行報告。對于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在特殊時段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依法處罰,并曝光典型案例。
生态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介紹,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限值按照排污單位前一年實際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及特殊時段限産比例進行測算,基本滿足重污染天氣應對等特殊時段管控要求。
根據《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重點區域已經完成工業行業的績效分級,并每年向生态環境部上報應急減排清單。因此,有條件率先選取部分地區實施重污染天氣等特殊時段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試點。
根據生态環境部今年9月公開的《重點區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考慮各地秋冬季大氣環境狀況和區域傳輸影響,重點區域秋冬季攻堅範圍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 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礎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東東、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
該征求意見稿提出,嚴厲打擊“兩高”企業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各類違法行為;切實抓好采暖季期間錯峰生産;各地應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及其補充說明的相關要求,結合實際污染排放水平自行制定統一的績效分級标準,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